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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聚焦•综合改革】目标责任制:明确责任 奖励“卓越”

资讯来源 : 新闻中心      发布时间 : 2015-05-18 00:00
  将学校的发展目标与部门及二级学院的目标责任相结合,将未来四年(2015-2018)学校四年发展目标与年度目标相结合,将数字指标与非数指标相结合,将静态指标与动态调整相结合。刚刚出台的综合改革系列文件之一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(试行)”,明确责任、突出重点、分解任务,校院二级联动,力保“大学梦”奋斗目标实现。
  发展规划处负责人表示,按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要求,以实现“大学梦”的战略目标为导向,实施目标责任制,将实现学校工作的聚焦,推进学校发展战略的实现。实施目标责任制后,目标管理与资源配置、绩效考核将紧密挂钩,职能部门做好统筹谋划,提供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,二级学院充分发挥办学主体积极性,充分激发学院办学活力,不断提升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。
  对照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学校发展战略、大学设置要求,以及学校发展实际,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(试行)”将学校四年事业发展指标明确为两类,即数字、受限指标和非数字、非受限指标,并进一步细化为年度目标导向,明确责任单位。
  学校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与考核评优领导小组,进行考核评价。评价指标鼓励创新、鼓励突破、追求“卓越”,指标体系卓越指标(A类),如国家级教学成果奖、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等助力学校“大学梦”实现,达到省级、国家级同行先进的重大成果性指标;进位指标(B类),如优质生源工程、全省教学业绩考核排名等以“实干进位”为指引,体现攻坚克难、实干担当,在学校综合改革项目及重要领域完成的重点任务;以及运行与质量保障指标(C类)、创新指标(D类)。
  学校设立考核奖,考核二级单位,不再考核教师个人,各单位在学校各块重要工作中完成目标出色均可获奖励。如依据“卓越指标”(A类指标)得分获突出贡献奖的单位,人均考核奖最高可在全校基数上浮50%。学校同时设立“改革创新奖”,奖补积极申报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“卓越指标”或项目并努力、但未取得预期成效的单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闻中心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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